就业・长期停留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方法请在出入国管理厅网站确认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签证申请人须在该证明书有效期内在所属日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并入境日本,逾期自动作废。
- 申请签证时请通过本馆所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请。
1.各在留資格所需材料
请注意根据在留资格种类,申请签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另外,根据签证审查的需要,有可能会要求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1)所有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a)签证申请表(贴付照片 竖4.5cm×横3.5cm,白底,1张,提交6个月内拍摄的)
(b)护照
(c)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申请人页)
(d)居住证等居住证明(仅限于户口不属于本馆管辖区域内的申请人)
※持有北京市电子居住证或者电子居住登记卡的申请人,提交签证申请时,需提供由派出所发行的《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原件。
(e)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2)根据在留资格种类,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在留资格 | 需要提交的材料 |
---|---|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法律・会计、 医疗、研究、教育、企业内转勤、文化活动、研修、技能实习、高度专门职、特定技能 | 无 |
特定活动(告示25号)(告示26号) (超过90天以上医疗为目的的长期滞留) |
(a)“医疗机构发行的受诊等预定证明书及身元保证机构发行的身元保证书”(b)经费支付者的存款证明 |
特定活动(上述除外) | 无 |
兴行 |
(a)合同书(b)个人简历(c)艺历证明材料 |
技能 |
(a)雇佣合同书(b)个人简历 |
留学 |
(a)留学调查表(b)学费支付者的在职证明(c)毕业证明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
(a)雇佣合同书(b)个人简历(c)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
经营・管理 |
(a)最新决算报告书(b)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c)登记簿誊本(日本国内公司) |
家族滞在、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定住者 | 婚姻调查表或 亲属关系调查表(注) |
(注)以结婚同居为目的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需要填写婚姻调查表。如果是以被抚养人身份与父母(或其一方)共同居住为目的,或是作为日本人的子孙等取得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申请,则需要填写亲属关系调查表。
2.其他相关事宜
(1)签证费
150元(代办机构将额外收取一定的代办费,详情请咨询各代办机构。)
(2)审查所需时间
原则上,本馆自受理翌日起第4个工作日发给结果(例如本周二受理,下周一发给结果)。由于在签证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有时需要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追加其他材料,审查时间会延长。
3.有关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咨询单位
(1)日本大使馆领事部(签证处)
电话: 010-6532-2007
传真: 010-6532-9329
e-mail:visa@pk.mofa.go.jp
(2)日本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站
- 外国人在留综合信息中心(关于入境手续,在留手续等的咨询窗口)
- 出入国审查・在留审查Q&A(关于出入境手续及在留中手续的综合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