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同胞签证(F-4)
◆ 基本材料
- 签证申请表,1 张照片,护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 结核诊断书(需提交由大使馆指定医院签发的证明)
- 韩语能力证明材料 ※参考下面可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的人员
- 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须公证和认证后提交,同时还须提交派出所签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参考下面可免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人员
◆ 签证种类: 停留期 2 年 ,有效期 5 年
◆ 韩语能力证明材料(任选一个, 有效期 2 年)
- 韩国移民社会统合课程(KIIP)事前评价考试成绩单(21 分以上)
- 社会统合课程教育状况确认书(第一阶段以上结业证)
- 韩国语水平考试(TOPIK)一级以上成绩单
- 世宗学堂初级一 B 课程以上结业证
- 教育部韩国教育院韩国语讲座结业证(2级以上):仅在 CIS 地区5个国家施行
* 俄罗斯(库页岛,海参葳,哈巴罗夫斯克,顿河畔罗斯托夫),吉尔吉斯(比什凯克),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乌克兰(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
◆ 可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的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① 以往申办其他滞留资格时曾提交过韩语水平能力证明材料并获得认可的
② 曾有过大韩民国国籍的
③ 60 岁以上的
④ 按韩国《初中等教育法》有关规定的初等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持有者(含初等学校学历认证考试通过者;按韩国
《关于建立运营替代性学校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获得初等学校学历认可者)
⑤ 13 岁以下的(韩国刑法上未成年人)
⑥ 持在外同胞(F-4)签证在韩滞留 3 年以上的
※ 在韩滞留 3 年以下的人员也可以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但如不提交只给予停留期 1 年
⑦ 取得技师等级以上的国内公认资格证的
◆ 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及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 提交对象:14 岁以上韩裔外籍同胞
- 材料要求:应提供由本国有权限的机关 6 个月内开具并包含本国所有无犯罪记录的官方文件
※ 截至申请日,在过去 5 年内有连续一年第三国居住经历者,须提交本国和曾居住的所有第三国无犯罪记录证明
* 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员需追加提交国家移民管理局开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查询期间:截止签证申请日过去 5 年的记录 )
◆ 可免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的人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① 60 岁以上的
② 13 岁以下的(韩国刑法上未成年人)
③ 国家有功人员(独立有功人员)及其遗属(国家有功人员或独立有功人员相关礼遇法)
④ 曾提交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含免提交对象),且在韩滞留许可期间连续滞留海外不满 6 个月的同胞
⑤ 未满 18 岁加拿大国籍者
签证种类 |
签 发 对 象 |
所 需 材 料 |
F-4-13 |
① 以文化艺术(D-1)、采访(D-5)、贸易经营(D-9)、教学(E-1) 以及特定活动(E-7)资格曾在韩国停留6个月以上者 |
只需提交上述共同材料 |
F-4-14 |
② 毕业于韩国国内外专科(两年以上学制大学)以上 大学者及获国际教育振兴院等政府机关奖学金的学生 ※ 海外专科大学毕业者,还需提交韩国语能力证明 (韩国语考试TOPIK三级以上或社会统合课程<韩国法务部>进修证) |
1.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的学历验证报告 (在 WWW.CHSI.COM.CN 网站 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 注册备案表与在 WWW.CDGDC.EDU.CN 网站 打印教育部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 ※ 中国地区以外(海外)大学毕业者:需提交国外学历 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 2.政府奖学金获得者:能证明其事实的材料 |
F-4-15 |
③ 取得OECD国家(请看附件)永久居住权者 |
能证明本人系具备有关国家永久居住权持有者的材料 |
F-4-16 |
④ 法人企业代表、登记人员及管理级职员 - 法人企业的代表及登记人员没有人数限制如属管理 级职员,每个企业限邀请 2 名 - 只限于成立满一年以上的企业 - 登记人员须在职满 6 个月以上,管理级职员须在职 满 1 年以上 |
《法人代表、登记人员》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职证明 2.非就业承诺书(固定格式) 《管理级职员》 1.法人代表的韩国国内居所申告证复印件或在外 同胞(F-4)签证页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职证明 3.法人代表的身元保证书(固定格式) 4.非就业承诺书(固定格式) ※ 如法人代表未持有在外同胞签证,仅对和法人 代表同时办理签证的职员签发签证 |
F-4-17 |
⑤ 上一年度年销售额达 10 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企业(个体户)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增值税发票等销售业绩证明材料 |
F-4-18 |
⑥ 跨国企业高层干部、媒体高层干部及记者、律师、 会计师、医生、所在国政府承认的一级(相当于大学 教授级别)·二级(相当于大学副教授)艺术家、产业 技术研究开发研究员、中级以上农业技术人员、船 舶或民用航空领域高级技术人员 |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职证明及职业资格证 - 农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 - 船舶或民用航空领域的高级技术人员:相关技 术资格证 |
F-4-19 |
⑦ 所在国承认的同胞团体或文化艺术团体(协会)的代 表及副代表 - 每个团体(职员或会员)限 10 个额名 ※ 同胞团体指各地区朝鲜族企业家协会、世界韩人贸 易协会等 |
《国外同胞团体职员或会员》 1.所属团体的登录证明书 2.同胞团体现状表(固定格式) 3.同胞团体代表推荐信(固定格式) 4.在职证明 5.非就业承诺书(固定格式) 《国内同胞志愿团体职员或会员》 1.所属团体的登录证明书 2.同胞团体代表推荐信(固定格式) 3.在职证明 4.非就业承诺书(固定格式) |
签证种类 |
签 发 对 象 |
准 备 材 料(以下蓝色斜体字部分为邀请方材料) |
F-4-20 |
⑧ 前任或现任人大代表,工作满5年以上的 公务员及国营企业职员 |
在职证明或履历证明 |
F-4-21 |
⑨ 大学教授(包括副教授、讲师),小学、 初中、高中教师 |
1.在职证明 2.所在国政府任命书或高等或中等专门学校讲师(教师)资格证 |
F-4-22 |
⑩ 准备在韩国经营个人企业者 ※ 以本人财产投资三亿韩元以上或投资二亿 韩元以上(须6个月以上持续雇佣1名以上 韩国公民)的人 |
1. 投资企业登录申请表、汇款及汇入资金明细、换汇证明 及使用明细表、营业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及保证金汇款明细等 ※ 若是在韩国国内形成的资产,无需提交投资企业登录申请表 2. 如欲6个月以上持续雇佣1名以上韩国公民,应提交“拟 雇佣公民承诺书” 3. 非就业承诺书(固定格式) |
F-4-25 |
⑪ 年满 60 周岁以上者 |
只需提交上述共同材料 ※ 可免提交韩语能力证明材料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
F-4-27 |
⑫ 获得韩国内公认国家技术资格证者(技师等级以上) ※ 只认可截至 2013 年金属门窗项目获得者 |
韩国国家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韩国国家技术资格法施行条例(附件 2)技术及技能 领域资格证(包括建设领域) |
F-4-29 |
⑬ 韩国高中毕业者(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韩国中小学教育法》第 3 项的高中(高等 技术学校)毕业; -《韩国中小学教育法》第 4、5 项的相当于普 通高中同等教育水准的特殊学校及各种学校 (替代性学校、外国人学校)毕业; - 高中毕业学历检定考试合格; -韩国教育部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济州国际学校 中等教育阶段毕业。 |
毕业证书或检定考试合格证 ※外国人学校、外国教育机构、济州国际学校等毕业人员 须追加提交韩国学历认定的完成一学期以上的1门课程*证明 或韩国语能力证明材料 * 韩国语、社会、国史、历史等教学科目 |
F-4-99 |
⑭ 过去曾持在外同胞(F-4)签证者 ※过去持在外同胞(F-4)签证在韩停留期 间,因违法行为失去该签证停留资格者 除外 |
只需提交上述共同材料 ※ 原则上应申请曾持有的外同胞(F-4)签证资格。 但,再申请时,无法提交曾持有的 F-4 签证资格材料, 可申请 F-4-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