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访问签证(C-3)
1、短期一般(C-3-1)
【基本材料】签证申请表,1 张照片,护照,身份证
※ 停留期 90 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签证种类 |
签发对象 |
所需材料 (以下蓝色斜体字部分为邀请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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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一般(C-3-1) |
参加友谊赛、 各种活动或会议 |
- 以参加各种活动或会议、文化艺术、 宗教仪式、收集学术资料及其他类似 目的而短期访问者 - 参加在韩国举行的友谊赛的人员中, 只有获奖后才能得到奖金的参赛者 ※ 获取超出停留费用的报酬者应申请 短期就业(C-4-5)签证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 事业者登录证明或固有代码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
<受韩国政府邀请> 1. 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等政府机关邀请函 2. 在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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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修 |
为在政府或企业学习技术、技能而入境者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 研修计划书或一般研修证明材料 3. 事业者登录证明或固有代码证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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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访问等 |
参加婚礼等受韩国国内亲属邀请, 欲短期访韩者 |
1.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家族关系及婚姻关系证明书 (需交详细列明关系的;仅限申请签证使用) 3.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户口本,出生证等中国 政府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 居住证(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 ※ 参加婚礼时出具请帖或酒席场所预约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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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看护病人、家属死亡等事由访韩者 ※ 可以由本人提交材料并不受户籍限制 |
1. 看护病人:出具韩国医院的诊断书 家属死亡:出具韩国医院的死亡诊断书或 中国驻韩使领馆的领事确认 2.在韩亲属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出生证等中国政府 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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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民的配偶及子女 (可申请多次签证) |
韩国公民的配偶及其子女以非居住目 的短期访问韩国时 ※ 无法将停留资格变更为结婚移民(F-6-1) ※ 韩中双重国籍者如未承诺在韩国国内不 行使外国国籍权利,不允许停留 91 天以 上(持外国护照无法出境) ※ 可以由本人提交材料 |
1. 邀请函 2. 家族关系证明 (需交详细列明关系的;仅限申请签证使用) 3. 婚姻关系证明 (需交详细列明关系的;仅限申请签证使用) 4. 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状况栏须更新) 5. 居住证(户口所在地不属于本馆辖区的) 6. 出生证明复印件 ※ 如未在韩国办理出生申报手续,可用婚姻关系 证明和出生证明代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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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民的后代 |
-在进行亲子关系诉讼的外国人与其抚养人 -被判决于韩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有亲 子关系的外国人与其抚养人 ※ 若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 抚养人可以申请随行签证 |
1.(法院判断当事人务必出席的情况) - 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2.(为了办理判决后的行政手续而入境的情况) - 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3.(抚养人)家族关系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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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研修 |
接受短期(90 天以内)语言研修者 |
1. 标准入学许可书 2. 学费缴纳凭证 3. 最终学历证明或在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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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投资者 |
-以投资韩国内法人(包括正在设立中的 法人)为目的、已完成将一亿韩元以上的 金额汇入韩国的人员 |
1.中国金融机关开具的境外汇款凭证 * 汇款目的为‘投资’ ** 汇款人和签证申请人必须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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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事业投资移民为目的、已完成将 五亿韩元(55 岁以上者,三亿韩元) 以上的金额汇入韩国的人员 |
1.中国或者第三国金融机关开具的境外汇款凭证 |
2、个人观光(C-3-9)
【基本材料】签证申请表,1 张照片,护照,身份证
※ 停留期 90 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签证种类 |
签发对象 |
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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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观光 |
团体旅游 |
由韩中两国政府指定的旅行社组织的 3 人以上团体观光客 |
※ 具体事宜请咨询大使馆指定旅行社 |
个人旅游 |
以观光为目的短期停留韩国者 |
〈经济能力证明材料〉 ① (原则)提交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及在职证明 - 大学生提交学历认证报告书 ② 如无法提交社保参保证明或学历认证报告书, 可提交近六个月内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 件或近六个月内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件 ※ 以下人员可免交经济能力证明 ※ - 北京、上海等多次签证签发对象范围内的城市 户籍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小学、中学生:在学证明 - 大学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的 学历验证报告 - 具备多次签证申请资格者:各类多次签证所需材料 - 通过优秀旅行社代办的人员(请参考优秀旅行社名单) - 在华滞留的第三国人 - 22个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有任一国 家出入境记录者: 护照上的OECD国家签证和出入 境章及其复印件,公安局签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 果材料 -22个OECD成员国-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 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加拿大、 澳大利亚、芬兰 |
3、医疗观光(C-3-3)
【基本材料】签证申请表,1 张照片,护照,身份证
※ 停留期 30/90 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 医疗观光(C-3-3)和长期医疗观光(G-1-10)须在韩国出入境事务所申请返签号码,符合条件者*医疗观光(C-3-3)签证 可在使领馆直接申请(*仅限于已获在保健福祉部登记的外籍患者接待机构邀请时可以申请)
签证种类 |
签发对象 |
所需材料 (以下蓝色斜体字部分为邀请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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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医疗观光 (C-3-3) |
- 已获在韩国保健福祉部登记的外籍患者接 待机构邀请,以在韩国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或疗养为目的计划入境的人员 ※外籍患者接待机构可在 www.medicalkorea.or.kr 查询 - 外籍患者的看护或陪同人员(外籍患者的配 偶,直系家属或看护人员) ※ 单次签证 - (普通健康检查) 停留期 30 天以下 - (治疗疾病) 停留期 90 天以下 ※ 多次签证: 停留期 30 天以下 |
1. 邀请函 2. 韩国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目的证明材料 (普通健康检查) 该医疗机构预约证明材料 (治疗特殊疾病) 韩国或本国开具的诊断书, 意见书等和韩国所在医疗机构的预约证明 材料 3. 保健福祉部医疗观光引进机构的登陆证明 复印件 4. 同行家属或看护人员的证明材料 -家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等 5. 经济能力证明材料 ※ 以下人员可免交或代替经济能力证明 - 具备多次签证申请资格者(提交各类多次签证所需材料) - 获得韩国机构等的治疗费的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通过优秀旅行社代办的人员(请参考优秀旅行社名单) |
4、短期商务(C-3-4)
【基本材料】签证申请表,1 张照片,护照,身份证
※ 停留期 90 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签证种类 |
签发对象 |
所需材料 (以下蓝色斜体字部分为邀请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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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商务 (C-3-4) |
一般申请者 |
以市场调查、业务联络、商谈、签约、 小规模贸易及其他类似目的短期访韩者 ※ 以营利目的出境的人员应申请短期 就业(C-4-5)签证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盖印鉴章) 2. 事业者登录证明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印鉴证明书 ( 邀请函里同样印鉴章 ) 3. 纳税明細证明 (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的记录证明) 4. 可证明贸易业绩的材料 - 进出口报关单、信用证(L/C)复印件、进出口 业绩确认书、采购合同、业务推进意向书等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
材料简化对象 |
- 受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政府邀请者 以及受韩国支社或韩国上市公司邀请者 - 具备多次签证申请资格者(提交各类 多次签证所需材料) |
1. 邀请函(含邀请事由和归国保证书等内容) 2. 事业者登录证或固有号码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
5、纯换乘(C-3-10)
【基本材料】签证申请表,1 张照片,护照,签证费
※ 停留期 0 天,有效期三个月
签证种类 |
签发对象 |
所需材料 |
纯换乘 (C-3-10) |
- 叙利亚、苏丹、也门、埃及国家的普通护照持 有者经由韩国前往第三国时 ※ 上述国家的普通护照持有者如未持换乘(过境)签 证,将限制其乘坐飞往韩国的航班 ※ 外交及公务护照持有者未持签证也可换乘(过境) |
旅行计划书(指定格式) * 将韩国口岸定为换乘口岸的理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