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居留政策及相关手续
在波黑停留不得超过签证有效期,或两国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协定规定的期限,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居留予以起诉。
(一)根据波黑2008年4月16日颁布的《外国人出入境、居留和庇护法》第51条规定:外国人可凭以下事由获临时居留:与波黑公民结婚或保持事实婚姻状态;家庭团聚;从事教育、科研、艺术、体育或咨询性活动;获有工作许可;从事私营企业活动或志愿者活动或对波黑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从事宗教活动;拥有波黑境内不动产产权;医疗或其他人道主义原因,如出于波黑作为国际协定缔约国所承担的责任等原因。
1、外国人只有持长期签证(D)入境,才有机会申请临时居留。波黑D 类签证的要求如下:
有效护照(从签证签发之日起护照至少应在90日内有效)及其复印件;
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填写好的签证申请表;
照片两张(大小:3.5x4.5cm);
经当地外国人事务服务局签批的邀请函;
1) 探亲:需出具一封经过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发出并经当地政府认证的邀请函;
2)工作:需附上波黑公司的正式邀请函,此邀请函需经过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当地办事处的认证;
还需要波黑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原件;
居住证明(如果申请人当前没有在本国居住);
有充足资金在波黑逗留的证明;
公证人员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公证,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认证盖章;
公证人员出具的国际旅行体检记录,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认证盖章。
波黑大使馆保留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权利。
2、临时居留期限最长为一年,外国人持有护照的有效期必须比临时居留期限至少多3个月。
3、因人道主义原因颁发的临时居留期限最长为半年。
4、外国人只能以申办临时居留的事由办理临时居留延期。
(二)根据波黑《外国人出入境、居留和庇护法》第59条规定,外国人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获长期居留:
1、获得波黑临时居留并在波黑境内连续居留5年以上,有充足和定期来源的财力。
2、有固定的符合要求的居所;有长期的医疗保险。
3、一年内在波黑以外居留不超过90天,仍视为连续居留。
波黑不为教育、临时或国际避难、维也纳外交领事公约等规定的法人、志愿者活动、医疗或参与对波黑具有重大意义项目等事由颁发长期居留。
办理波黑临时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具体手续可参见波黑外国人事务局网站:www.sps.gov.ba/engleski/informacija.php
二、国籍与移民政策
波黑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1999年8月26日颁布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4条规定:波黑公民可拥有与波黑签订承认双重国籍协定的国家的国籍。
波黑国籍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国籍法》第9条规定:申请波黑国籍的外国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岁;
(二)已经在波黑境内至少居留8年;
(三)熟悉一种波黑主体民族的语言;
(四)未曾被波黑司法机构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驱逐出境或拒绝入境;
(五)自提交申请之日之前8年内,没有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超过三年以上徒刑者。
(六)除原国籍国与波黑签订有承认双重国籍协定者外,获得波黑国籍后主动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失去原国籍。
波黑外国人事务局为入籍事务的主管部门,其常用联系方式为:
电话: 00387-33-772950
传真: 00387-33-772982
网址: www.sps.gov.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