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留许可
塞浦路斯移民局负责签发外国留学生和劳务人员的学生/劳务许可,并负责签发和延长居留许可。
(一)劳务人员
劳务人员首先须得到由塞浦路斯雇主向塞移民局申请的劳务入境许可,所需资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无犯罪记录公证、体检证明、约500欧元的押金、由塞浦路斯劳动部盖章的雇佣合同、申请费、社区委员会主席出具的雇主提供住宿声明书等(最新材料清单请参考塞移民局官网)。
得到劳务入境许可的申请人可向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工作签证。抵塞后劳务人员须于7天内在塞移民局登记并申办居留许可(俗称粉卡,一般有效期为1年)。居留许可到期前须向塞移民局申请延期,所需资料包括申请表、护照(一般有效期1年以上)、照片、新劳务合同以及移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如在居留许可到期前改换雇主,必须与新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塞移民局申请更新居留许可证,劳务人员以就业目的在塞浦路斯最长停留期限为4年。以下人员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包括:每年为塞当地公司创收百万欧元以上或负责价值数十万欧元优先经济项目的高级人才、运动员及教练员、宗教画家(直至作品完成)、记者、具有克里特血统的叙利亚公民、具有塞浦路斯血统的第三国公民。详细请参考塞浦路斯内政部网站或移民局网站(http://www.moi.gov.cy/moi/CRMD/crmd.nsf/All/BDEF8347CE1FEB98C2257D2C0039FE33OpenDocument )。电话:00357-22308808,00357-22308811。
(二)留学生
留学生必须获得塞浦路斯相关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并得到塞教育文化部和移民局的认可。得到认可的申请人可向塞浦路斯驻华使馆申请学习签证(所需材料见前“签证须知”)。公费留学生需在留基委网站上完成注册登记,并在抵塞后将相关材料交大使馆备案。留学人员抵塞后,留学生须即到塞移民局登记申办短期居留卡(粉卡,一般有效期为1年)并进行体检,居留卡到期前须通过学校向塞移民局申请延期,所需资料包括申请表、护照(一般有效期1年以上)、照片、学校证明资料及移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学生可以改换就读学校,但须在第一所学校上满一个学期,同时要通过新就读学校向塞移民局主管官员提供一切历史记录,申请改变居留许可证,移民局主管官员将把有关情况通知教育文化部。
每个外国学生课程表的副本会保留在学校专门档案里供教育文化部督察员检查。各学校校长每年两次(10月底和2月底)向移民局提供包括所有学生课程表在内的档案。
在校生连续无故缺课两周以上者,其所在学校会将情况通知塞移民局并报告教育文化部。教育文化部通过督察员检查外国学生是否正常上课,如发现违规情况将通知移民局。警察局和移民局也会对外国学生是否正常上课,及是否非法从业进行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塞劳动局规定,2019年5月10日前抵塞,在塞认可的大学或学院就读的全日制留学生每周被允许工作不超过20小时,但仅能从事指定领域的工作,具体可查询劳动局网站:http://www.mlsi.gov.cy/mlsi/dl/dl.nsf/page5h_en/page5h_enOpenDocument#:~:text=Foreign%20students%20in%20Cyprus%20may,for%20certain%20kinds%20of%20work。留学生首先应从塞移民局获得学生居留卡,然后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并将其提交给所在地区就业办公室批准。如留学生有违规行为,将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居留证被吊销,并被勒令离开塞浦路斯的处罚。
根据我国教育部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驻外使领馆不再受理《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的申请。相关部门可通过留学人员提供的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录取材料、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或留学人员自愿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可通过留学人员护照及签证、出入境信息、回国行程票据等确定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限。
详细信息请参考塞浦路斯内政部网站或塞浦路斯移民局网站: http://www.moi.gov.cy/moi/crmd/crmd.nsf/All/A589CBAEC2D89293C2257D2C00385B21OpenDocument。电话:00357-22308630。
二、国籍及移民
(一)移民许可
塞浦路斯为非移民国家,根据塞1972年的“外国人和移民规定”第5项符合6类情况的外国人可以申请移民许可。详细情况请咨询塞浦路斯内政部下属移民局(Civil Registry and Migration Department)。电话:00357-22804502,传真:00357-22804587。
(二)国籍政策
塞浦路斯承认双重国籍。下列人员可申请获得塞国籍:
1、父母一方为塞国籍,新生儿具有塞国籍;
2、父亲或母亲通过长期合法居留或与塞籍公民发生婚姻关系而获得塞籍公民身份,新生儿具有塞国籍;
3、递交国籍申请前与塞公民合法结婚3年以上、合法入境且在塞居住超过2年的外国公民;
4、递交国籍申请前在塞合法居留7年以上,或递交国籍申请前成为塞公民直系亲属,并在塞合法居留5年以上外国公民,且递交申请前的12个月连续在塞合法居留。
申请者如在塞递交申请,必须在法官或法庭户籍注册员面前签字;申请者如在国外递交申请,必须在塞驻外领事官员面前签字。详细信息请咨询塞移民局(http://www.moi.gov.cy/moi/CRMD/crmd.nsf/page06_en/page06_enOpenDocument ):电话:00357-22308808/22308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