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规定
(一)年满十七周岁外国公民进入塞浦路斯,如携带的个人物品不超过以下限制,可免附加税和国内货物税。
烟草制品:200支卷烟/100支小雪茄/50支雪茄/250克烟草;
酒精饮品:超过22°的烈性酒1升/酒精容积比超过80%的未变性乙醇1升/酒精浓度不超过22°的酒精和酒精饮料2升/葡萄酒4升/啤酒16升;
以及其他总额不超过430欧元的个人消费品。
未满十五周岁青少年个人消费品总额不超过175欧元。
(二)塞法律严禁进口、拥有和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另有以下物品禁止携带入境:各类枪支、弹药及炸药;弹簧刀、匕首及剑类;各类色情书籍、图片、影片及文章;有盗版商标的物品;盗版电脑程序、音像制品;出境禁止携带文物及金币;来自或产自联合国安理会和欧盟禁运国家(如伊拉克,利比里亚,塞拉利昂,索马里和苏丹)的货物;各类大麻制品等。
(三)药品携带:如需携带药品进入塞浦路斯,只要携带符合在塞停留期间使用药量的药品即可入境。如需在塞购买额外药品,需注意外国处方在塞不可使用。如果需要携带麻醉剂(例如吗啡)或者精神药物(例如苯甲二氮)入境,需提供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信函,说明病患治疗情况、用药情况、剂量、数量以及医生的名字。塞浦路斯药学服务部门会给中国相关部门寄送一份进口个人使用麻醉类药品或精神药物授权,入境时出示即可携带特殊药品入境。建议至少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以便于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处理。 如有其他问题请与药学服务部门直接联络:
电话: 00357-22608620
传真:00357-22608649
E-mail:phscentral@phs.moh.gov.cy
网址:https://www.moh.gov.cy/moh/phs/phs.nsf/pressreleases_en/pressreleases_enopendocument
二、动植物检疫
(一)进口水果、蔬菜、花卉、干果、种子、球木枝、插枝等农产品,以及动物、鸟类、生肉、鱼、牛奶及奶制品、蜂制品等都需要得到相关部门批准。
(二)进口宠物必须提前获得塞浦路斯农业部下属宠物服务部门(Veterinary Services Department)批准,详细信息可邮件咨询:Animal.Health@vs.moa.gov.cy
三、金融管制
出入境时如随身携带超过10000欧元的现金、黄金制品或其他等值货币必须向海关申报。
四、防疫要求
塞浦路斯公共卫生条件较好,无任何传染性疾病,对入境者无注射防疫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