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留
外国公民入境蒙古后,应在抵蒙后48小时内日内,由为其提供住宿的公民、商业实体或组织向蒙古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
外国公民可向移民局等审批机构申请居留许可。视签证不同,居留许可期限从1至5年不等,可延期限从6个月至3年不等。
来蒙务工应持有蒙古劳务类签证而非旅游或投资类签证,并且只能从事签证所规定的行业,如持“C1”签入境的外国公民只能从路桥、建筑行业。持工作签入境人员抵蒙后用工单位须及时到蒙古劳动和福利服务总局缴纳外国工人“岗位费”,并到移民局办理居留许可。具体事宜可咨询蒙古驻华使领馆或蒙古移民局。
二、国籍
蒙古不承认双重国籍。外国公民如申请加入蒙古国籍须先退出原国籍。
申请加入蒙古国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经济来源;了解蒙古人民风俗习惯、官方语言、蒙古国宪法等,并在提出加入国籍申请前在蒙古境内常住满五年,且无犯罪记录。若成为蒙古公民,该公民与外国之间的关系不应损害蒙古国的名誉和利益。
蒙古法律对在蒙古出生的儿童国籍问题表述如下:(一)父母双方均为蒙古公民,其子女无论是否在蒙古境内出生均具有蒙古国籍。(二)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外国籍的,其在蒙古国境内所生子女具有蒙古国籍。如子女在外国出生,由父母签署书面协议选择子女国籍。(三)父母一方为蒙古籍,另一方为无国籍人士,其所生子女无论出生何地均具有蒙古国籍。(四)蒙古境内父母不详的儿童具有蒙古国籍。(五)在蒙古境内常住的无国籍父母在蒙古所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可自愿申请并取得蒙古国籍。(六)无国籍人士收养的未满16周岁的蒙古儿童具有蒙古国籍。
详情可咨询蒙古国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