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大韩民国

2015-07-27 16:45 作者:世界卫生组织

       大韩民国疫情情况

       大韩民国《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在2015年7月15日和17日之间向世卫组织通报,没有出现与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有关的新增感染病例,也没有新发死亡病例。

       有关大韩民国疫情的更多情况

       迄今为止,共报告发生了186例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病例,含36例死亡。186例病例中有一例在中国得到确认,中国《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也对此做了通报。

       病人中位年龄为55岁(处于16岁至87岁之间)。大多数病人为男性(59%)。26位病人(14%)为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迄今为止,所有病例均与一个单独传播链相关,且涉及卫生保健机构。

       有关大韩民国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病例的详细情况可见另文(请见相关链接)。

       公共卫生反应

       大韩民国政府继续大力落实病例和接触者管理活动。到7月17日时,155名接触者正在接受监视。

       全球情况

       自2012年9月以来,全球向世卫组织报告发生了1368例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确诊病例,包括至少490例相关死亡病例。

       世卫组织建议

       根据目前情况和现有信息,世卫组织鼓励所有会员国继续对急性呼吸道感染实施监测并认真审查任何异常情形。

       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对于防止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在卫生保健机构的可能蔓延至关重要。由于像其它呼吸道感染一样,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的早期症状并不具特异性,因此并不总能在早期确定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病人。因此,卫生保健工作者应当针对所有病人一直持续采取标准防护措施,而无论其诊断结果如何。在向出现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提供医护时,除标准防护措施外还应当增加飞沫防护措施;在向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可能或者确诊病例提供医护时,应当另外采取接触防护措施和眼睛保护措施;在进行可产生气溶胶的操作程序时,应当采用空气防护措施。

       在对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得到更好认识之前,糖尿病、肾衰竭、慢性肺部疾病和免疫受损者被认为属于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感染严重病症的高危人员。应遵守定期洗手等一般性个人卫生措施。

       世卫组织仍然保持警惕并正在监测疫情。由于缺少在社区存在持续性人际传播的证据,因此世卫组织并不建议就这一事件采取旅行或贸易限制。增进与疫情国家存有往来的旅行者对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的认识属于公共卫生良好实践做法。

       准备主办大型集会国家的公共卫生当局应当确保适当虑及并使所有有关官员可以获得世卫组织发布的与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有关的所有建议和指导。公共卫生当局应当筹划激增能力,确保卫生系统可以接纳大型集会期间的访客。

       有关大韩民国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的疾病暴发新闻将每周发布两次(星期二和星期五)。由于现行疫情规模较大,因此疾病暴发新闻将侧重于描述疫情演变情况和流行病学趋势,而不将重点放在单个病例细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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