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入境、停留、居住和治疗机会的规定
另请查阅您自己的外交部/外交部网站,或您访问的国家/地区的当地领事馆,了解作为您所在国家/地区的公民,无论您的艾滋病毒状况如何,都有哪些专门针对您的国家/地区公民的限制。
限制的类别是:
限制的类型包括:
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基于艾滋病毒状况对进入格林纳达有任何官方限制的证据。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美国国务院的说法,格林纳达没有任何与艾滋病毒相关的入境限制。
格林纳达驻华盛顿大使馆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不包括证明文件或所需文件清单,但现有格式没有提及艾滋病毒或申请人的总体健康状况。
但是,根据《移民法》第4(1)(c)条,移民官员可以拒绝“经医生证明患有传染病或传染病的人,这使他或她不希望进入格林纳达”。
《入境(限制)规例》第6章进一步详细说明了获得医疗证明书的程序,但并未明确提及爱滋病病毒。第 39 条规定,部长有权制定“为第 4(1)(c) 条的目的制定传染病或传染病清单”。
根据《公共卫生法》第五部分第38条,“传染病”一词是指天花、水痘、阿拉斯特林、麻风病、脊髓灰质炎、黄热病、霍乱、白喉、膜性哮吼、称为猩红病或猩红热的疾病,以及以以下任何名称为人的发烧:斑疹伤寒、肠道组、伤寒和副伤寒、复发性,并包括本部分适用的任何其他传染病以本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监管。
虽然艾滋病毒不在此类清单中,但许多申请表包含自我披露血清学状态或包括检测结果的字段。
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基于艾滋病毒状况对格林纳达短期居留有任何官方限制的证据。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美国国务院的说法,格林纳达对短期居留没有任何与艾滋病毒相关的限制。
《移民法》第 145 章详细规定,可以向那些不是“禁止移民”的人发放临时许可证,这不一定包括艾滋病毒。
我们没有找到任何关于格林纳达艾滋病毒感染者获得医疗保健的可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