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地居民须提供: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内个人婚姻状况或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提供婚姻登记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法院判决生效的司法文书、配偶死亡证明等。婚姻状况一栏空白可默认“未婚”。
(二)外国人须提供:
1.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2)无配偶证明是外国语言文字的,须经出证(认证)的使(领)馆或者婚姻登记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
(3)无配偶证明或者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若证明上明确标有低于6个月的时限,则以该有效期为准;大于6个月的则以6个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