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三)

劳动者怀疑患了职业病,应到哪里进行诊断?

 

劳动者怀疑自己患有职业病,可以到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到哪个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劳动者有选择权。《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是有利于方便劳动者及时得到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所在地是劳动者工作的地方,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病的,可以及时由用人单位安排或者自行前往当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诊断要求。

 

二是考虑到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当需要了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去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也比较方便。

 

规定劳动者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劳动者跨地区甚至跨省份流动就业的情况比较突出,部分患者往往是在离开原用人单位之后才发病的,发病时患者已经回到老家户籍所在地,或者已经在其他地方的用人单位就业,在其他地方居住,这时如果要求患病劳动者再回到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既没有必要,对劳动者也很不方便。

 

关于劳动者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界定,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的户籍所在地是指劳动者在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住址;经常居住地是指除住院就医外,离开住所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注意该医疗机构是否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时,首先应注意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是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超出批准的职业病诊断范围进行职业病诊断活动。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要注意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范围是否与自己怀疑患有的疾病、要求诊断的目标疾病一致。如果不一致,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任何诊断结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