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来中国定居或居留一年(或来华留学一学年)或一年以上的外籍人,须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到中国检验检疫机关下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简称保健中心)接受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书,方能办理居留居住及劳动就业的申请手续。
2、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籍人,或已取得居留证件,并在我国任职,从事聘用单位以外工作的外籍人申请就业时,必须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方能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申请手续。
3、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后,必须到中国检验检疫机关下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简称保健中心)接受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书,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书办理有关手续。
4、台商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时须交验由中国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5、定居国外及港、澳、台的中国公民回国内就业的,必须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方能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申请手续。
6、境外人员可交验所在地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地公立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健康检查的原始记录,并在中国驻外领使馆认证。记录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交验健康检查记录的境外人员本人应持健康检查记录正本 (体检记录正本必须是原始体检记录和结果,有总检医师签字,并盖有医院印章。)、护照、护照复印件一份到保健中心办理验证手续。对符合规定的健康检查记录,三到四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验证手续,发给《境外人员健康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境外人员健康检查记录验证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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