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体检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1、 证书说明
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按照海关总署要求,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卫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防止传染病在国际间传入、传出、保护出入境人员的身体健康。
2、 办理机构
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是中国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各地出入境人员健康管理的法定工作。同时还是一个集旅行卫生保健、健康体检评估、免疫预防接种、旅行健康咨询、国际医疗救助、传染病的监测为一体,并拥有医疗诊察手段、检测设备和技术力量的综合性的医疗保健机构。
3、 法定体检对象
(1)来华定居或居留一年(或来华留学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以及在大陆居留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港、澳、台胞。
(2)持F、L签证,申请改变来华身份,需办理居留证的外国人。
(3)定居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回国(回内地)就业需办理暂住手续的。
4、 体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卫生检疫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对合格者签发《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不合格者按照相关规定治疗或限期出境
5.申办《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条件
(1)、来中国定居或居留一年(或来华留学一学年)或一年以上的外籍人,须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到中国检验检疫机关下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简称保健中心)接受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书,方能办理居留居住及劳动就业的申请手续。
(2)、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籍人,或已取得居留证件,并在我国任职,从事聘用单位以外工作的外籍人申请就业时,必须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方能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申请手续。
(3)、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后,必须到中国检验检疫机关下属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简称保健中心)接受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书,公安机关凭健康证明书办理有关手续。
(4)、台商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时须交验由中国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5)、定居国外及港、澳、台的中国公民回国内就业的,必须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书,方能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申请手续。
(6)、境外人员可交验所在地公立医院或经过所在地公立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的健康检查的原始记录,并在中国驻外领使馆认证。记录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交验健康检查记录的境外人员本人应持健康检查记录正本 (体检记录正本必须是原始体检记录和结果,有总检医师签字,并盖有医院印章。)、护照、护照复印件一份到保健中心办理验证手续。对符合规定的健康检查记录,三到四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验证手续,发给《境外人员健康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6.《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有郊期
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