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方案(2026年通用版)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居民自愿接种的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也是预防传染病的有效手段。
一、接种原则
(一)规范接种原则
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应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以及国家非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技术指南》等。上述文件尚未制定或未作出规定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照疫苗说明书使用。
(二)知情、自愿接种原则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可根据本接种方案,结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做好非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疾病防治知识宣传和疫苗接种告知等工作。
接种单位在接种前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充分告知,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核对疫苗和受种者相关信息,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知情、自愿接种。
(三)同时接种和优先接种原则
1.不同疫苗同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如无特殊说明可同时接种。如无明确证据或特殊规定,非免疫规划疫苗之间可同时接种。
2.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天进行接种。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与其他种类疫苗(包括减毒和灭活)未同时接种,原则上对接种间隔不作限制。疫苗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3.优先接种。除疑似狂犬病暴露者接种狂犬病疫苗、其他外伤接种破伤风疫苗以及应急接种等特殊情形外,其他非免疫规划疫苗与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时间相同但未选择同时接种的,应当优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四)替代免疫规划疫苗的原则
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自主选择接种含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替代免疫规划疫苗,视为完成相应剂次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五)记录和报告接种信息原则
儿童和成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均要在陕西省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儿童应同时在预防接种证中进行记录,成人应给予相应的疫苗接种凭证。
(六)补种/同效原则
未按照疫苗免疫程序完成疫苗全程接种的,应尽早完成全程接种,一般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尽可能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全程接种,若无法实现,在充分知情告知前提下,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疫苗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方案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轮状病毒疫苗,肺炎球菌疫苗、含灭活脊髓灰质炎成分疫苗,含b型流感嗜血杆菌成分疫苗,含脑膜炎球菌成分疫苗,流感疫苗,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含麻疹、风疹、腮腺炎成分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含甲型肝炎成分疫苗,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戊型肝炎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带状疱疹疫苗,吸附破伤风疫苗,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肠溶胶囊)、新冠病毒疫苗等二十种疫苗接种方案详见各疫苗接种方案。
三、其他事项
本接种方案未尽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执行。本接种方案如与国家新出台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指南、技术方案有冲突,则按国家新出台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新增疫苗上市或疫苗说明书变更,则按新的疫苗说明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