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
(202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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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防疾病 |
疫苗种类 |
接种途径 |
剂量 |
英文 缩写 |
接种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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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时 |
1 月 |
2 月 |
3 月 |
4 月 |
5 月 |
6 月 |
8 月 |
9 月 |
18 月 |
2 岁 |
3 岁 |
4 岁 |
6 岁 |
13 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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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型病毒性肝炎 |
乙肝疫苗 |
肌内注射 |
10 或 20μg |
HepB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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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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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 1 |
卡介苗 |
皮内注射 |
0.1mL |
BCG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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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 |
脊灰灭活疫苗 |
肌内注射 |
0.5mL |
IP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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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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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减毒活疫苗 |
口服 |
1 粒或 2 滴 |
bOP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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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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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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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咳、白喉、 破伤风 2 |
百白破疫苗 |
肌内注射 |
0.5mL |
DT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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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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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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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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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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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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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疹、风疹、流 行性腮腺炎 |
麻腮风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 |
MM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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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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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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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乙型脑炎 3 |
乙脑减毒活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 |
J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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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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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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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脑灭活疫苗 |
肌内注射 |
0.5mL |
J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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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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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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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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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性脑脊髓膜 炎 |
A 群流脑多糖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 |
MPS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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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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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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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群 C 群流脑多糖 疫苗 |
皮下注射 |
0.5mL |
MPSV—A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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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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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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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型病毒性肝炎 4 |
甲肝减毒活疫苗 |
皮下注射 |
0.5 或 1.0mL |
Hep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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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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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肝灭活疫苗 |
肌内注射 |
0.5mL |
Hep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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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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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乳头瘤病毒感 染 5 |
双价人乳头瘤病 毒疫苗 |
肌内注射 |
0.5mL |
2vHP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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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注:1. 主要指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等。
2. 免疫规划使用的白破疫苗(DT)仅用于 7—11 周岁儿童补种。
3. 选择乙脑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采用两剂次接种程序;选择乙脑灭活疫苗接种时,采用四剂次接种程序,其中第 1、2 剂间隔 7—10 天。
4. 选择甲肝减毒活疫苗接种时,采用一剂次接种程序;选择甲肝灭活疫苗接种时,采用两剂次接种程序。
5. 双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采用两剂次接种程序,第 1、2 剂间隔 6 个月。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
(2026 年版)
一、接种年龄
第一部分 一般原则
(一)接种起始年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 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年龄。
(二)受种对象年龄达到相应剂次疫苗的接种年龄时,应尽 早接种,建议在下述推荐的年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 剂次的接种:
1.乙肝疫苗第 1 剂:出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小于 3 月龄完成。
3.乙肝疫苗第 3 剂、脊灰疫苗第 3 剂、百白破疫苗第 3 剂、 麻腮风疫苗第 1 剂、流脑疫苗第 1 剂(A 群)、乙脑减毒活疫苗第 1 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 2 剂:小于 12 月龄完成。
4.麻腮风疫苗第 2 剂、甲肝减毒活疫苗或甲肝灭活疫苗第 1
剂、百白破疫苗第 4 剂、流脑疫苗第 2 剂(A 群):小于 24 月龄 完成。
5.乙脑减毒活疫苗第 2 剂或乙脑灭活疫苗第 3 剂、甲肝灭活
疫苗第 2 剂:小于 3 周岁完成。
6.流脑疫苗第 3 剂(A 群 C 群):小于 4 周岁完成。
7.脊灰疫苗第 4 剂:小于 5 周岁完成。
8.百白破疫苗第 5 剂、流脑疫苗第 4 剂(A 群 C 群)、乙脑灭 活疫苗第 4 剂:小于 7 周岁完成。
9.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第 1 剂小于 14 周岁完成,第 2 剂在第
1 剂接种后 12 个月内完成。 如果受种对象未按照上述推荐的年龄及时完成接种,应根据
补种通用原则和每种疫苗的具体补种要求尽早进行补种。 二、接种部位 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
具体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 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 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 卡介苗选择上臂。
三、同时接种原则
(一)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 原则同时接种。
(二)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 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 种。
(三)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 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不小于 28 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 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灭活疫苗、注射 或口服类减毒活疫苗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四、补种通用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小于 18周岁人群,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一)应尽早进行补种,尽快完成全程接种,优先保证国家 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
(二)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三)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同种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 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四)具体补种建议详见第二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中 各疫苗的补种原则部分。
五、流行季节疫苗接种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 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 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第二部分 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按“0—1—6 个月”程序共接种 3 剂次,其 中第 1 剂在新生儿出生后 24 小时内接种,第 2 剂在 1 月龄时接种,第 3 剂在 6 月龄时接种。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①重组(酵母)HepB:每剂次 10μg,无论产妇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阴性,新生儿均接种 10μg 的 HepB。②重组[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HepB:每剂次 10μg 或 20μg,HBsAg 阴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 10μg 的 HepB,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 20μg 的 HepB。
(二)其他事项。
1.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出生的医院接种第 1 剂 HepB,由辖 区接种单位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未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辖区接 种单位全程接种 HepB。
2.HBsAg 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可按医嘱肌内注射 100 国际 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HBIG),同时在不同(肢体)部位接种第 1 剂 HepB。HepB、HBIG 和卡介苗(BCG)可在不同部位同时接 种。
3.HBsAg 阳性或 HBsAg 检测结果不详(以下简称 HBsAg 不 详)产妇所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 12 小时内尽早接种第 1 剂 HepB;HBsAg 阳性或 HBsAg 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体重小于 2000g 者, 也应在出生后尽早接种第 1 剂 HepB,并在婴儿满 1 月龄、2 月龄、 7 月龄时按程序再完成 3 剂次 HepB 接种。
4.危重症新生儿,如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 1500g 者)、严重出生缺陷、重度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应在生命 体征平稳后尽早接种第 1 剂 HepB。
5.母亲 HBsAg 阳性的儿童接种最后一剂 HepB 后 1—2 个月 进行 HBsAg 和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检测,若发现 HBsAg 阴性、抗—HBs 阴性或小于 10mIU/mL,可再按程序免费接种 3 剂次 HepB。
(三)补种原则。
1.若出生 24 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种,补齐未接种剂次。
3.第 2 剂与第 1 剂间隔应不小于 28 天,第 3 剂与第 2 剂间隔应不小于 60 天,第 3 剂与第 1 剂间隔应不小于 4 个月。
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出生时接种 1 剂次。
2.接种途径:皮内注射。
3.接种剂量:0.1mL。
(二)其他事项。
1.严禁皮下或肌内注射。
2.胎龄大于 31 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的早产儿,可在出生时接 种 BCG。胎龄小于或等于 31 孕周的早产儿,医学评估稳定后可 在出院前接种。
3.与免疫球蛋白接种间隔不做特别限制。
(三)补种原则。
1.未接种 BCG 的小于 3 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
2. 3 月龄—3 周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 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等试验检测阴性者,应予补种。
3.大于或等于 4 周岁儿童不予补种。
4.已接种 BCG 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
三、脊髓灰质炎(脊灰)灭活疫苗(IPV)、二价脊灰减毒活 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bOPV)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4 剂次,其中 2 月龄、3 月龄各 接种 1 剂 IPV,4 月龄、4 周岁各接种 1 剂 bOPV。
2.接种途径: IPV:肌内注射。 bOPV:口服。 3.接种剂量: IPV:0.5mL。
bOPV:糖丸剂型每次 1 粒;液体剂型每次 2 滴(约 0.1mL)。
(二)其他事项。
1.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 IPV 或含 IPV 成分的非免 疫规划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如儿童已按 免疫程序完成 4 剂次含 IPV 成分疫苗接种,则无需再接种 bOPV。
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 IPV:原发性免疫缺陷, 胸腺疾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正在接受化疗的恶 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 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 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 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 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等 导致的继发性免疫缺陷。
(三)补种原则。
1.小于 4 周岁儿童未达到 3 剂次(含补充免疫等)的,应补种完成 3 剂次;大于或等于 4 周岁儿童未达到 4 剂次(含补充免 疫等)的,应补种完成 4 剂次。补种时遵循先 IPV 后 bOPV 的原 则。两剂次间隔不小于 28 天。
2.保证儿童有 2 次含Ⅱ型脊灰疫苗(IPV 或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下同)免疫史。接种含Ⅱ型脊灰疫苗不足 2 剂的儿童,无 论接种 bOPV 剂次数,需用 IPV 补种完成 2 剂次含Ⅱ型脊灰疫苗。
四、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百白破疫苗,DTaP)、吸 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白破疫苗,DT)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5 剂次,2 月龄、4 月龄、6 月龄、18 月龄和 6 周岁各接种 1 剂 DTaP。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满 2 月龄的儿童应尽早接种首剂 DTaP。如适龄儿童按照疫 苗说明书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 剂次 DTaP 接种。
(三)补种原则。
1. 2 月龄—6 周岁儿童。
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完成 DTaP 接种剂次的儿童,需尽早 补种未完成的剂次。补种时,前 3 剂每剂间隔不小于 28 天,第 4剂与第 3 剂间隔不小于 6 个月,第 5 剂与第 4 剂间隔不小于 12 个月。补种漏种剂次后,在满足补种最小间隔前提下,后续剂次 应尽量按免疫程序推荐年龄接种。
2. 7—11 周岁儿童。
(1)接种 DTaP 累计小于 3 剂次者,需用 DT 补齐 3 剂次接 种,第 2 剂与第 1 剂间隔 1—2 个月,第 3 剂与第 2 剂间隔 6—12 个月。
(2)接种 DTaP 和 DT 累计大于或等于 3 剂次者,如 6 周岁 未接种 DTaP 或 DT 疫苗,则应尽早补种 1 剂 DT;如 6 周岁已接 种 DTaP 或 DT 疫苗,则无需补种。
五、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腮风疫苗,MMR)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2 剂次,8 月龄、18 月龄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如需接种包括 MMR 在内的多种疫苗,但无法同时完成接 种时,应优先接种 MMR。
2.当针对麻疹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可根据疫情流行病学特 征考虑对疫情波及范围内的 6—7 月龄儿童接种 1 剂 MMR,但不 计入常规免疫剂次。
(三)补种原则。
1.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出生的不满 18 周岁人群,应至少接种
2 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 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 1 剂含腮腺炎成分 疫苗,对不足上述剂次者,需尽早使用 MMR 补齐。2019 年 10 月 1 日及以后出生儿童未按程序完成 2 剂 MMR 接种的,使用 MMR 补齐。
2.如果需补种两剂 MMR,接种间隔应不小于 28 天。
六、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JE—L)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2 剂次。8 月龄、2 周岁各接种 1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 JE—L 进行补种,应补齐 2 剂次,接种间隔不小于12 个月。
七、乙型脑炎灭活疫苗(乙脑灭活疫苗,JE—I)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4 剂次。8 月龄接种 2 剂,间隔7—10 天;2 周岁和 6 周岁各接种 1 剂。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 童,如果使用 JE—I 进行补种,应补齐 4 剂次,第 1 剂与第 2 剂接种间隔为 7—10 天,第 2 剂与第 3 剂接种间隔为 1—12 个月,第 3 剂与第 4 剂接种间隔不小于 3 年。
八 、 A 群 脑 膜 炎 球 菌 多 糖 疫 苗 ( A 群 流 脑 多 糖 疫 苗 , MPSV—A)、A 群 C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 群 C 群流脑多糖 疫苗,MPSV—AC)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4 剂次。MPSV—A 接种 2 剂次,6 月龄、9 月龄各接种 1 剂。MPSV—AC 接种 2 剂次,3 周岁、6周岁各接种 1 剂。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两剂次 MPSV—A 接种间隔不小于 3 个月。
2.第 1 剂 MPSV—AC 与第 2 剂 MPSV—A,接种间隔不小于12 个月。
3.两剂次 MPSV—AC 间隔不小于 3 年,3 年内避免重复接种。
4.当针对流脑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应根据引起疫情的菌群 和流行病学特征,选择相应种类流脑疫苗。
5.对于小于 24 月龄儿童,如已按流脑结合疫苗说明书接种了 规定的剂次,可视为完成 MPSV—A 接种剂次。
6.如儿童 3 周岁和 6 周岁时已接种含 A 群和 C 群流脑疫苗成 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 MPSV—AC 接种。
(三)补种原则。
流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的适龄儿童,如未接种流脑疫 苗或未完成规定剂次疫苗接种,根据补种时的年龄选择流脑疫苗 的种类:
1.小于 24 月龄儿童补齐 MPSV—A 剂次。大于或等于 24 月 龄儿童不再补种或接种 MPSV—A,仍需完成两剂次 MPSV—AC。
2.大于或等于 24 月龄儿童如未接种过 MPSV—A,可在 3 周 岁前尽早接种 MPSV—AC;如已接种过 1 剂次 MPSV—A,间隔 不小于 3 个月尽早接种 MPSV—AC。
3.补种剂次间隔参照本疫苗其他事项要求执行。
九、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HepA—L)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18 月龄接种 1 剂次。
2.接种途径:皮下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或 1.0mL,按照相应疫苗说明书使用。
(二)其他事项。
如果接种 2 剂次及以上含甲型肝炎灭活疫苗成分的疫苗,可 视为完成甲肝疫苗免疫程序。
(三)补种原则。
如果使用 HepA—L 进行补种,补种 1 剂 HepA—L。
十、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HepA—I)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共接种 2 剂次,18 月龄和 2 周岁各接种1剂。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如果接种 2 剂次及以上含 HepA—I 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可视为完成 HepA—I 免疫程序。
(三)补种原则。
1.如果使用 HepA—I 进行补种,应补齐 2 剂次 HepA—I 接种, 接种间隔不小于 6 个月。
2.如已接种过 1 剂次 HepA—I,但无条件接种第 2 剂 HepA—I时,可接种 1 剂 HepA—L 完成补种,间隔不小于 6 个月。
十一、双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2vHPV)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13 周岁女孩。间隔 6 个月接种 2 剂次。
2.接种途径:肌内注射。
3.接种剂量:0.5mL。
(二)其他事项。
1.建议在接种第 1 剂次后 12 个月内完成第 2 剂疫苗接种。
2.如接种对象已按照相应 HPV 疫苗(任何价次)产品说明书 完成全程接种的,无需再接种。
3.原则上使用同一厂家 2vHPV 完成 2 剂次接种,暂不建议不 同厂家 HPV 疫苗替换接种。在遇到无法使用同一生产企业双价 HPV 疫苗完成接种程序时,可在充分知情告知前提下,使用不同 生产企业的双价 HPV 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4.既往接种 HPV 疫苗不足两剂次的适龄女孩,如后续剂次选 择接种国家免疫规划 2vHPV 的,可在充分知情告知前提下,再 接种 1 剂次。
5.免疫功能低下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建 议按照产品说明书的 3 剂次程序接种。
(三)补种原则。
2011 年 11 月 10 日及以后出生的女孩,如未按照常规免疫程序完成 2 剂次疫苗接种,应在 18 周岁之前尽早补齐 2 剂次,第 2剂与第 1 剂间隔 6 个月(最短不小于 5 个月)。
第三部分 常见特殊健康状态者接种
特殊健康状态者罹患疫苗针对疾病的风险更高,更应接种疫 苗。针对常见特殊健康状态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早产儿与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胎龄小于 37 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 于 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且未患有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疾病, 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详见第二 部分“每种疫苗的使用说明”。
二、过敏
所谓“过敏性体质”、过敏性疾病家族史、食物过敏史、药物 过敏史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特应性皮炎(湿疹)、荨麻疹、过 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病情稳定,即使口服抗过敏药物或吸入糖 皮质激素治疗亦可接种疫苗。
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急性严重过敏反应,如过敏性休克、全 身皮肤黏膜弥漫性血管性水肿、血管性水肿导致的喉梗阻或其他 危及生命不良反应的,禁忌接种同种疫苗;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 过敏的,禁忌接种含同种成分疫苗。
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
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的 HIV 感染状况分 3 种:(1)HIV 感 染儿童;(2)HIV 感染状况不详儿童;(3)HIV 未感染儿童。由 医疗机构出具儿童是否为 HIV 感染、是否出现症状、是否有严重 免疫抑制(小于 1 周岁儿童 CD4+T 淋巴细胞百分比<25%、1—2周岁儿童 CD4+T 淋巴细胞百分比<20%、3—4 周岁儿童 CD4+T 淋 巴细胞百分比<15%;5 周岁(60 月龄)以上儿童 CD4+T 淋巴细 胞计数<200/mm3)的诊断。HIV 感染母亲所生小于 18 月龄婴儿 在接种前不必进行 HIV 抗体筛查,按 HIV 感染状况不详儿童进 行接种。
(一)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在出生后暂缓接种卡介苗,当 确认儿童未感染 HIV 后再予以补种;当确认儿童 HIV 感染,不 予接种卡介苗。
(二)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如经医疗机构诊断出现艾滋病 相关症状或严重免疫抑制,不予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如无严重 免疫抑制,可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
(三)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 百白破疫苗、A 群流脑多糖疫苗、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和白破 疫苗等非减毒活疫苗,HIV 感染者可以接种 HPV 疫苗。
(四)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除非已明确未感染 HIV,否则 不予接种乙脑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脊灰减毒活疫苗, 可按照免疫程序接种乙脑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脊灰灭活疫 苗。
对不同 HIV 感染状况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建议见 附表。非 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疫苗前无需常规开展 HIV 筛查;如果有其他暴露风险,确诊为 HIV 感染的,后续按照附表 中 HIV 感染儿童的接种建议进行疫苗接种。
四、免疫功能异常
原发性和继发性免疫缺陷/免疫低下者原则上可以接种非减 毒活疫苗,接种减毒活疫苗需综合免疫缺陷病类型、免疫功能检 查结果、免疫低下程度等决定。补体缺陷者可以接种疫苗(包括 减毒活疫苗)。
接受肿瘤化疗和放疗、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的风湿免疫性疾 病、实体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者,在接受化疗、放疗和大 剂量免疫抑制剂治疗期间暂不接种疫苗,可在停用免疫抑制剂治 疗后 1—6 个月(接受抗 B 细胞抗体治疗者,应推迟到停用抗 B 细胞抗体后至少 6 个月)恢复疫苗接种;接受全身低剂量免疫抑 制治疗者病情稳定期可以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如需接种减毒活疫 苗,接种原则同前述。
五、黄疸
新生儿生理性黄疸、母乳性黄疸可以接种疫苗。病情稳定的 高胆红素血症或胆汁淤积症者可以接种疫苗。
六、常见先天性疾病
21—三体综合征(唐氏综合征)、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病情稳定者,以及 新生儿听力筛查异常者可以接种疫苗。心功能稳定(包括术后恢 复期)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可以接种疫苗。除感染 HIV 外,治愈 或病情稳定的其他先天性感染者(如梅毒、巨细胞病毒、风疹病 毒、弓形虫等)可以接种疫苗。
七、常见神经系统疾病
处于稳定期的热性惊厥不是疫苗接种禁忌,癫痫控制稳定者
(含服药期间)可接种疫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后遗症期、脑性 瘫痪、抽动障碍、脑发育不良等,疾病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即使 接受药物或康复治疗也可以接种疫苗。
八、血液制品使用
使用含免疫球蛋白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成分血(悬浮红 细胞、浓缩红细胞、血浆、血小板制品)及免疫球蛋白类制品(人 免疫球蛋白及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如乙肝免疫球蛋白、狂犬病免疫 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后,对接种非减毒活疫苗、卡介苗 和口服减毒活疫苗无时间间隔限制,接种除卡介苗以外的注射类 减毒活疫苗需间隔至少 3 个月。
九、其他特殊健康状态
病情稳定的心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胃肠疾病、肝脏疾病、 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和代谢性疾病等,原则上可以接种疫苗。 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态者,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 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附表 HIV 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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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种类 |
HIV 感染 |
HIV 感染状况不详 |
HIV 未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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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症状或有 严重免疫抑制 |
无严重 免疫抑制 |
有症状或有 严重免疫抑制 |
无严重 免疫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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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疫苗、脊灰灭活疫 苗、百白破疫苗、白破 疫苗、乙脑灭活疫苗、 A 群流脑多糖疫苗、A 群 C 群流脑多糖疫苗、 甲肝灭活疫苗、人乳头 瘤病毒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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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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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介苗 |
× |
× |
暂缓接种 |
暂缓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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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灰减毒活疫苗、乙脑 减毒活疫苗、甲肝减毒 活疫苗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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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腮风疫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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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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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暂缓接种:当确认儿童 HIV 抗体阴性后再补种,确认 HIV 抗体阳性儿童不予
接种;“√”表示“无特殊禁忌”,“×”表示“禁止接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