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全部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孩子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是自愿选择,而是法律义务。
一、【家长/监护人】法定责任
1. 适龄儿童必须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2.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学校/托幼机构】法定责任
1. 入托、入学必须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发现漏种应上报并督促监护人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托幼机构、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未按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的儿童后未向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