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规范保障南极旅游多项制度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2026-06-23 10:56
­ ­ ­ ­中新社北京 6 月 22 日电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记者会获悉,《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介绍,近年来我国赴南极旅游人数持续增长,二审稿围绕南极旅游设立完整监管规则,兼顾行业规范、游客权益与极地生态保护。
­ ­ ­ ­2025 年 12 月,草案完成初次审议。结合各方意见,二审稿重点完善南极旅游管理制度,形成许可准入、主体权责、事后报备、严厉追责的闭环管理机制,核心内容分为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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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设立南极旅游许可准入制度。草案明确南极旅游定义,企业开展相关活动须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全套申请材料,包含活动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财产担保文件以及专项保险凭证,从源头防控生态与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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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分层划定经营者与旅游者法定责任。旅游经营者须配备合规极地装备、运输工具,落实全流程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置举措;游客应当严格遵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确定的环保、安全准则,若前往我国南极科考站点,不得干扰科考作业、损毁科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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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建立活动事后报告机制。所有南极旅游行程结束后,经营主体需按期向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完整活动复盘报告,便于主管部门动态评估环境影响、完善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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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细化严厉惩戒法律条款。针对无证组织南极旅游行为,主管部门可责令即刻停止活动、限期撤离南极区域,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至 5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提升至 50 万元至 100 万元,同时限制相关主体十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南极活动许可。
除旅游专项规则外,二审稿同步优化多项配套制度:衔接《渔业法》,规范携带南极渔获物国际船舶入境流程;完善极地突发环境事件多部门通报处置机制;依据极地环境受损程度、生态修复难度梯度设置处罚标准,持续压实南极生态保护刚性约束。
业内表示,此次立法填补我国南极旅游法治化监管空白,既是履行《南极条约》相关国际义务、参与全球极地治理的重要举措,也将推动国内南极旅游行业有序可持续发展,实现极地生态保护、科学考察与合规旅游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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