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团聚
a)欧盟/欧洲经济体公民亲属
法律规定 (2004/38/CE指令和 30/2007号法令)对欧盟/欧洲经济体公民亲属提供相关便利措施,使馆签证处开放申请窗口。请参照家庭团聚核对表。
重要提示:自2024年6月1日起,居住在意大利的欧盟/欧洲经济区公民的“家庭团聚”签证申请人必须在入境意大利后8天内向主管警察局申请将国家签证转换为居留许可。对于停留期少于三个月的申请人,将签发申根旅游签证。
对于打算与永久居住在意大利的家庭成员团聚的意大利和欧盟公民的外国家庭成员,重新引入家庭原因国家签证。
因此,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以“永久”家庭团聚目的前往意大利的意大利/欧盟公民的外国家庭成员,则须申请家庭原因国家签证。
要求和条件:
✓ 享有家庭团聚权利的家庭成员:
1)配偶;
2) 根据成员国立法与欧盟公民建立注册伴侣关系的伴侣,如果东道成员国的立法将注册伴侣关系等同于婚姻并符合规定的条件遵守东道成员国的相关立法;
3) 21岁以下的直系后代或受抚养人以及b)项中提到的配偶或伴侣的直系后代;
4) 受抚养的直系亲属以及b) 项中提到的配偶或伴侣的直系亲属;
✓ 根据第 184/83 号法令的规定,被收养/收养者和未成年人受到永久监护/监护,也被视为等同于直系后代/直系长辈。
✓ 免签证费
✓ 签证申请必须直接提交给意大利大使馆/所属领区的总领事馆,并且必须通过相应的Prenot@mi平台申请预约
✓ 无需移民统一窗口(SUI)签发的批文
✓ 签证有效期为365天,可多次入境,但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成员在入境意大利后的8天内必须申请“家庭原因”居留许可。
所需材料:
✓ 意大利/欧盟家庭成员出具的邀请函,表明其有意行使家庭团聚权(在“出于以下目的/原因”部分中用笔添加文字内容)并附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 翻译并经海牙认证的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根据第 30/2007 号法令第 2 条),或在意大利转录的婚姻或民事结合证书。
✓ 如果要求负担能力评估:意大利/欧盟公民的汇款证明。
明确规定:
陪伴或与意大利/欧盟公民团聚时间少于 3 个月的家庭成员,必须通过所属领区的 签证中心或外交代表处的签证处窗口申请旅游/探亲签证。
同样,陪伴或与意大利/欧盟公民团聚时间少于 3 个月的其他家庭成员(第 30/2007 号法令第 3 条)也必须申请旅游/探亲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所属领区的签证中心。
有关签证处开放申请窗口的简化申请流程信息,请访问本使馆网站的签证处页面。
b)非欧盟/欧洲经济体公民亲属
此类家庭团聚签证申请人须提交由意大利主管当局颁发的批文及下列清单所列的文件。
有关签证处开放申请窗口的简化申请流程信息,请访问本使馆网站的签证处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