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移民签证(F-6)
区分 |
二人家庭 |
三人家庭 |
四人家庭 |
五人家庭 |
六人家庭 |
七人家庭 |
收入标准 (韩币) |
22,095,654 |
28,287,942 |
34,379,478 |
40,174,410 |
45,710,214 |
51,09,964 |
【基本材料】签证申请表,1 张照片,护照,身份证, 居住证(户籍不在本馆领区时) (停留期 90 天以内,有效期三个月)
签证种类 |
签发对象 |
所需材料(以下蓝色斜体字部分为邀请方材料) |
公民配偶 (F-6-1) |
已在韩成立有效的婚姻, 并以与韩国人持续婚姻生活 为由将在韩停留的外国人 |
1. 结婚移民者邀请函(指定格式) ※ 如为婚姻归化人,需经过三年以上 2. 身元保证书(指定格式,保证时间:自入境日起 2 年) 3. 结婚移民者背景陈述书(指定格式) 4. 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邀请人的基本证明书、家族关系证明(详细的,仅限申请签证使用)、住民登录 誊本及婚姻关系证明(列明过去所有婚姻经历的详细证明,仅限申请签证使用) - 结婚移民者的户口本原件及结婚证(在中国已完成婚姻登记的)原件 - 与前配偶离婚或前配偶死亡者,提交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再婚 者)、死亡医学证明(丧偶者) 5.邀请人经济能力证明材料 - 家属收入及财产的收入条件补充申请书(指定格式) - 邀请人的所得金额证明源(国税厅签发)、信用信息查询书(全国银行联 合会签发)、源泉征收发票(工作单位签发)及在职证明 - 其他证明收入及财产情况的材料(存款证明、存折复印件等) ※ 邀请人过去一年年收入(税前)应达到下列表内金额: (2024.1.2 基准) ※ 8人家庭以上收入标准:每增加 1 名家庭成员,相应增加 5,379,750 韩币 ※ 即便邀请人的收入及财产换算额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也可视为达到条件。 - 在住民登录表上同邀请人拥有同一户主的直系亲属的收入或财产达到上述收 入标准时 - 过去一年间结婚移民者的在韩收入或在韩财产达到上述收入标准时 6. 邀请人的不动产登记簿誊本、租赁合同(若为租赁) 7. 语言沟通能力证明材料及可免交人员 <1>语言沟通能力证明材料(任选一种) - 被邀请人的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一级以上的成绩单或韩语相关学位证 - 被邀请人在指定教育机构(世宗学堂)初级一级以上的结业证书 - 被邀请人为外籍韩裔同胞 - 被邀请人曾在韩国居住过一年以上 - 邀请人曾在被邀请人国家居住过一年以上 - 邀请人和被邀请人曾在同一国家居住过一年以上 - 邀请人入韩国国籍前原国籍国家语言和结婚移民者母语相同 - 邀请人和被邀请人之间有除韩语以外的外语可沟通的(审查过程中追加审查) - 被邀请人具备社会统合课程(KIIP)2阶段以上的已修证明 ※ 若韩语沟通能力明显不足,必要时由领事亲自进行判断 <2>可免交语言沟通能力材料的人员 - 邀请人和结婚移民者已生育子女或女方怀孕20周以上 8. 被邀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 个月有效)※ 公证及认证后提交,同时还须提交 派出所签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9. 双方的健康证明(最近 6 个月以内的)及结核诊断书(使馆指定医院) - 医院级医疗机构、保健所或韩国国内的公务员聘用体检机构签发 - 除常规项目(包括人格障碍·药物中毒等精神疾病)外还应含性病、 艾滋病等的检查内容 - 结核诊断书(使馆指定医院) 10.国际结婚指南课程修业证或修业证编号(出入国事务所出具) 11.其它能证明婚姻真实性的材料(交往及结婚照片、电子邮件、朋友保证书等) - 邀请人和结婚移民者已生育子女时免除 <免除收入条件的人员> - 邀请人和结婚移民者已生育子女时 - 夫妻二人共同在国外生活一年以上且在过去一年间无韩国国内收入时 <可免修国际结婚指南课程的人员> - 可以证明因留学或工作等原因持有长期签证在中国或第三国停留6个月以上并和 配偶交往的人 - 可证明中国籍配偶在韩国合法停留91天以上并和邀请人交往的人 - 怀孕、产子等需给予人道主义照顾的人 ※申请免修的人员应提供各项免修原因证明材料,无需提交8, 9(需要提交结核诊断书)项材料. ※ 尽管是<可免修国际结婚指南课程的人员>,也得提交结核诊断书。 |
养育子女者 (F-6-2) |
不符合 F-6-1 申请资格,但欲 在韩国养育与韩国公民婚生的 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 |
1. 亲属(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 出生证明、DNA 亲子鉴定材料或有关亲属关系记录的证明材料 2. 能证明养育子女的材料 - 含养育权内容的判决书 - 子女 5 寸以内韩国籍亲属(含父或母)的养育证明确认书等其它此类材料 3.结核诊断书 |
★ 曾持有结婚移民(F-6)签证(与同一韩国籍配偶)并在韩居住过的人员,可减免部分材料。
- 免除条件 :经济情况证明, 健康状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双方应各自提供的材料,语言沟通能力条件。
- 减免材料 :
(邀请人)经济能力证明材料、交往事实证明材料
(被邀请人)健康证明及无犯罪证明, 结婚移民者背景陈述书
(邀请人,被邀请人)语言沟通能力证明材料
1)因生育子女免除结婚移民签证(F-6-1)的申请条件时,若出现以下情况,须做 DNA 亲子鉴定
实施对象 |
・ 申请人曾接到过出境命令或强制驱逐出境命令 ・ 最近一年内申请人有过结婚移民签证(F-6-1) 被拒签的经历 ・ 夫妻二人的年龄差在 20 岁以上 ・ 签证申请日为止,夫妻二人共同居住时长不足3个月 ※怀孕之后,在签证申请日前,邀请人来看望申请人 5 次以上;或怀孕之后,夫妻二人共同居住时长达 30 日 以上的情况除外(也认可申请人访韩和夫妻二人共同在韩居住的情况) ・ 事实关系婚姻的子女未获得韩国国籍 ・ 此外,驻外公馆领导(所属机关领导)可要求申请人提交 DNA 亲子鉴定材料 |
DNA 亲子 鉴定途径 |
・ 委托大韩民国大检察厅进行 DNA 鉴定 ・ 根据《生命伦理安全法》第49条,在韩国保健福祉部登记备案,且得到KOLAS认证的机构中进行DNA鉴定 ・ 中国法律认可,并由驻外公馆指定的机构中进行DNA鉴定 ⇒可任选以上3种方法中的一种 |
2)因怀孕(20 周以上)免除结婚移民签证的申请条件时,须提交“免除结婚移民(F-6-1)签证签发审查条件申请表”(指定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