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19日《南方工报》报道,四川籍工人龙保才,2010年10月入职东莞钱大五金制品厂,劳动合同2014年3月底到期。他从事五金研磨工作,接触粉尘量大。2013年11月,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诊断龙保才患职业病为“其他尘肺一期”,12月,市社局认定他所患职业病为工伤,1个月后他被鉴定为七级伤残。龙保才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此,龙保才申请仲裁,主要请求撤销企业的《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通知》,仲裁驳回了他这一请求。龙保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前不久法院二审开庭。他之所以打官司请求恢复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就是为了社保不中断,今后生活有基本保障。
只是这位尘肺职业病工人,打官司胜算不大。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到十级伤残的,享受的待遇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说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行为合法。
然而,对于尘肺职业病工伤者来说,却不同于一般工伤伤残。因为尘肺病不可逆转,好的环境和治疗,也只能减轻症状,延缓病情进展。而一般工伤伤残,比如肢体伤残,虽然也不可逆转,但康复后病情不会加重。同样是工伤七级伤残,一期尘肺患者再找工作会更为困难,就是因为病情很可能加重,也容易加重。用人单位不是慈善机构,当然不愿意背“包袱”。
对尘肺病的综合治疗,除药物、环境和医疗体育外,还要加强营养。而患尘肺职业病的人,大多数是人们所说的体力劳动者。如果患病后没有了工作,也就没有收入,靠“低保”维持生计,也只能维持“温饱”,别说加强营养,看病都困难。而尘肺病患者没有工作,就没有用人单位缴工伤保险费,也就失去了不能持 续治疗职业病的工伤保险保障。
尘肺职业病患者再就业,有无其他渠道?能否比照残疾人就业?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目前来说,工伤残疾却不等同于残疾人的残疾。残疾人认定标准分6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从标准看不包括尘肺病。
无疑,尘肺病必然造成劳动者劳动能力不同程度地丧失,如同残疾。人社部门能不能和民政部门沟通协商,使职业病工伤证和残疾人证接轨?就如尘肺病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中断,工伤保险机构是否能直接帮助曾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伤残职工,办理残疾人证,使其再就业有另一条保障的渠道,从而使尘肺病职工再就业,社保不至于中断,为其职业病的治疗提供一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