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数众多的中国大陆海员群体中,有一部分特殊的海员群体——外派海员,指被国外船东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船东雇佣、在其船舶上工作并以出售劳务技能获取工作报酬的海员。近日,在由香港海员大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海仲上海分会)等共同主办的“香港海员劳动法规研讨会”上,大连国际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斐介绍说,随着改革开放迅速发展,中国大陆已成为世界第一的海员输出地,海员外派业务成为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海员的社会地位近年来不尽如人意,海员逐渐成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亟待保护。
大陆海员充裕香港市场
刘斐表示,中国大陆外派海员市场分布已从过去的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地扩大到亚洲、欧洲和美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外派海员的技术层次不断提高,从初期的普通海员扩大到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在内所有级别的高级海员;外派服务的船舶种类也由过去的干散货船发展到包括集装箱船、油轮、化学品船以及豪华邮轮等在内的各种船舶;外派形式由过去的只能派零散海员扩大到可向外轮派全套海员班子。
香港海员队伍中来自大陆的海员数量颇多,大量大陆海员的加入壮大了香港海员队伍。
香港海事处船舶注册及海员事务部总经理王世发介绍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伦敦、香港等国际航运中心已经难以觅得本土海员。海员工资低,工时长,令年轻人不愿意入行。香港的航运院校也不愿多招生,每年仅招约40人,本土海员数量日益下降。他表示,目前在香港海员事业部登记注册的本地海员仅149人。
深圳海事处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大陆海员在香港市场上的比重远远超过在其他国家地区。在国际海员市场上,中国虽然也在十大海员外派国之列,但所占市场份额很小。而在香港海员市场上,大陆海员超过菲律宾占整个市场的23%。究其原因,一是大陆海员在香港市场具有先天优势。大陆与香港同宗同源、文化相近,华人船东和香港旗船舶更倾向于雇用大陆海员。二是中国在全球航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各国与中国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各大航运企业挂靠中国港口的航线越来越多。香港船东,甚至很多国际大船东有意招聘中国海员,以加强与大陆港口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大陆海员的劳务输出比例。
该报告还显示,大陆海员虽然在香港市场占有一定份额,但不敌印度海员40%的比重。深圳海事处船员处副处长石万里在谈到大陆海员输出香港市场的制约因素时表示,制约大陆海员外派香港的主要原因是香港航运企业不能直接聘用大陆海员,导致其对海员没有主动选择权。其次,部分大陆海员外派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现象,无法保证香港航运企业向海员提供的工资和福利。第三,大陆海员外派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船员管理规定》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施行,但很多香港航运企业对法规不了解。第四,大陆海员整体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虽然大陆海员的技术水平较高,但技能和经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沪港同力维护海员权益
石万里介绍,部分大陆海员外派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现象,致使海员的工资和福利无法得到有效保证,这也是大陆海员进入香港海员市场的一个制约因素。香港航运企业虽然向大陆海员外派机构支付劳务保障金,但不能确保这些外派机构会为海员购买相应保险,海员也往往以此要挟向国际海员工会举报船东克扣海员劳务保障金的行为。特别是某些大陆海员外派机构不但赚取工资差额,而且在出现问题时不能妥善解决,影响了大陆海员外派机构的信誉,打击了香港航运企业的信心。
为了保障海员的基本权益,2007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并配套颁布实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等规章,为船员权益和海员行业进入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为进一步理顺外派海员管理机制,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明确海员外派机构的资质标准、责任义务、外派海员境外突发事件处理、海员外派行业的监督检查等要求,是今后开展海员外派工作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应由海员享受的权利仍得不到具体落实,比如“五险一金”不买、劳动合同欺诈等,海员权益受损时无人问津或投诉无门,海员正当权益难以保障。
海仲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表示,中国作为海员输出重地,保护海员权益,让海员光荣、体面地工作也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据悉,不久前,香港海员工会与海仲上海分会签订合作协议,全面推动香港旗船海员劳务争议,包括在香港外籍海员的劳务争议提交上海海事仲裁,为海员提供争议解决保证机制。海仲上海分会承诺独立、公正处理涉及香港旗船舶海员的劳务纠纷,保障香港旗船海员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并且为方便当事人,可以利用海仲各办事处就近解决争议。
记者获悉,香港海员工会将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一步合作,探索基于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在上海实施海员的直接招聘,为大陆海员提供更多工作机会。
香港方面也在努力构建良好的环境,保护海员权益。香港海员工会主席李志伟表示:“8月份,《2006国际海事劳工公约》(《公约》)已经生效,《公约》为全球100多万海员的劳动提供了新的保障,香港海员工会将与业界一起促进《公约》全面实施,促进航运业继续向前发展。”王世发介绍说,香港海事处船舶注册及海员事务部也在认真执行《公约》,为适合香港市场,对《公约》中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海员就业协议、废除过时条款、投诉、遣返、厨师等条款作出进一步深化规定,以保障海员权益。
航企与海员相向发展
在健全法律保障的同时,与会专家表示,各航运企业和海员劳务公司应为保障海员劳动权益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雷海表示,《公约》实施后,外派机构和航运企业应落实《公约》对海员体面劳动的要求。
外派海员如何解决《公约》中应有的社会保障?雷海表示,从为海员提供全面社会保障的目的出发,《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根据国家法律和行业惯例以不同的方式向海员提供社会保障,比如考虑到有关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可以通过保险、双边、多边协议或者其他有效方法提供类似福利。外派海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工作地点为外籍船舶,其社会保障可由中国用人单位通过中国的社会统筹保险给予实现,也可以在境外船东支付相关社会保障津贴的前提下由个人通过中国的多种社会保障制度予以实现。
对外派机构来说,从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海员外派机构要核实境外船东及船舶是否可以为海员提供不低于《公约》要求的海员劳工条件,只给那些可以为海员提供符合《公约》所规定的航运企业提供证书齐全的海员,确保外派海员享受应有的《公约》待遇。外派机构还应该严格按照《公约》要求,配合境外船东和外派海员签订“海员就业协议”,并将就业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适用的CBA条款全面、真实地告知海员。
雷海表示,航运企业追求用工成本最小化,加上劳务中介商不合理盘剥,使海员所付出的劳动与报酬不相符。航运企业要切实维护海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用工机制上的创新,为海员创建良好的环境。
雷海建议,中国航运企业在履行《公约》中,要做好用工机制的创新,如建立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公平的海员晋升机制、建立严格的考评和淘汰机制、强化物质机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等。同时也要给海员创建良好的环境,如将海员人力资源开发与航运企业的发展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海员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完善用人、育人机制,建立海员培训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