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伤病亡有了行业补偿标准

2016-06-12 15:51 作者:工人日报

     本报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郑莉)在日前举行的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新一轮中国船员集体协商时,双方一致同意将“海员伤病亡处理行业建议标准”纳入《中国船员集体协议》,这意味着海员在船因工伤亡补偿有了可遵循的行业规则。

      目前,我国有155万名船员,其中海船船员约57万名,是世界上船员人数最多的国家。船员长期工作生活在空间狭小、噪音大、颠簸的船舶上,时常会面临海上恶劣自然环境,以及海盗、战争、疫病等威胁,在境外或海上的医疗救援和处理比较复杂。而与此相对的,由于缺失专门针对船员的统一伤亡赔偿标准,导致船上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常出现船员方和船东方围绕伤亡赔偿金问题发生争议,且问题久拖不决,损害船员权益。

      为保障船员在船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中国海员建设工会经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依据国际相关公约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行业惯例,向船东协会提出制定海员伤病亡处理行业标准的建议,并提出相应标准。

      经过集体协商,工会与船东就“海员伤病亡处理行业建议标准”达成共识。这一标准采用“1+1”的赔偿模式,即船员在船因工伤亡后,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补偿外,船东还应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或一次性死亡补偿金。如,40岁及以下船员一旦因工死亡,其家人可按该船员84个月在船工资收入补偿;40岁以上则按照60个月在船工资收入补偿。计算补偿金额时,在船工资月收入以1.5万元为上限、7000元为下限基数计算。

      该标准还明确,对于工伤船员,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所需医疗、救助、遣返、膳宿等相关费用均由船东支付;因工受伤船员遣返回国后治疗直至治疗期结束,其间的工伤医疗费由船东支付等。

      “这一标准不仅保障了船员的利益,船东也可以结束以往‘个案式’的混乱补偿,有利于船员、船东双方理性、合规处理伤亡赔偿问题,维护了船员权益,促进了海上劳动关系的和谐。”中国海员建设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2009年起,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代表海员、中国船东协会代表中国航运企业,每年协商签订《中国船员集体协议》,涵盖船员劳动合同及管理、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职业安全、劳动争议和教育培训等内容,系统全面确定中国船员的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是促进船员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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